十一、工作分配: (一)戒護科指派管理人員辦理新收收容人金錢、物品保管業務。 (二)院檢、治安人員押解新收收容人入所後,總務科名籍人員核對收 容人名籍資料無誤後,負責保管人員會同新收收容人取其個人應 保管之物品攤開在桌面上,眼同檢視分類,詳細點收攜入物品之 數量無誤,依類別辦理保管手續,完成後妥為收存。
十一、工作分配: (一) 戒護科指派夜勤管理人員及替代役男協助辦理新收收容人金錢、 物品保管業務。 (二) 院檢、治安人員押解新收收容人入所後,總務科名籍人員核對收 容人名籍資料無誤後,負責保管人員會同新收收容人取其個人應 保管之物品攤開在桌面上,眼同檢視分類,詳細點收攜入物品之 數量無誤,依類別辦理保管手續,完成後妥為收存。 (三) 女收容人新收入所,除於收容中心辦理一般名籍調查作業、金錢 保管外,其餘物品保管及檢身、物由女所中央台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