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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5: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1
一、依據: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二條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物
    品,經檢查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之及第五條保管受刑人攜帶或由監
    外送入金錢、物品,應由經辦人員分別登記受刑人金錢保管分戶卡或
    物品保管分戶卡,並使受刑人押捺指印,為保管證明之規定,擬訂本
    所新收收容人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1
一、依據: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二條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物
    品,經檢查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之及第五條保管受刑人攜帶或由監
    外送入金錢、物品,應由經辦人員分別登記受刑人金錢保管分戶卡或
    物品保管分戶卡,並使受刑人押捺指印,為保管證明之規定,擬訂本
    所新收收容人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
一、依據: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二條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物
    品,經檢查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之及第五條保管受刑人攜帶或由監
    外送入金錢、物品,應由經辦人員分別登記受刑人金錢保管分戶卡或
    物品保管分戶卡,並使受刑人押捺指印,為保管證明之規定,擬訂本
    所新收收容人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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