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二條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物 品,經檢查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之及第五條保管受刑人攜帶或由監 外送入金錢、物品,應由經辦人員分別登記受刑人金錢保管分戶卡或 物品保管分戶卡,並使受刑人押捺指印,為保管證明之規定,擬訂本 所新收收容人物品保管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