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加工作業暨自營作業管理要點 4
四、自營工場作業,除應依相關法令執行業務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園藝農場作業
      1.本所農場以發展精質園藝,協助環境美化,並以訓練收容人生活
        技能為目標。
      2.配合時節更替擬訂培育計畫,適時進行花材請購、苗圃整理、種
        苗繁殖、景觀砌造、除草施肥。
      3.隨時檢視園藝農場四周圍籬之完整,確實防範收容人攀越脫逃,
        防止宵小偷竊。
      4.實施園藝作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1)收容人進出檢查站時,要確實檢查戒具,工作時亦要隨時抽檢
          。
     (2)養成隨手關閉農場鐵柵門之習慣。
     (3)製作堆肥時,要設法降低惡臭飄揚。
     (4)花木種植後,如因高度阻擋戒護視線,或影響其他花木之成長
          ,應適時作處理。
     (5)隨時督導外農藝隊經常清理排水溝之淤積污泥或其他廢棄物,
          以維持農場排水溝之暢通,避免雨季淹水。
     (6)收容人作業時應提供必要之遮雨與遮陽器具。
     (7)提醒收容人注意工作安全,避免四肢受傷或農藥中毒,並防範
          被蛇咬傷或遭雷擊。
     (8)園藝用之器材、花器、花木、肥料、工具等,應列帳管理,並
          定期實施盤點。
     (9)收容人收工時應確實檢身。
    (10)出售花木應循會計程序辦理。
      5.防範收容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私藏違禁品。
     (2)私接水電作不正當之用途。
     (3)私自在工作場所炊煮食物,或飲酒。
     (4)任意拋棄廢棄物。
     (5)私自將花木外送。
     (6)私自使用通訊器具。
     (7)農場或花房接受寄養私有花木。
     (8)代他人傳遞用品、食物、書信。
     (9)服裝不整,或違背善良風俗之行為。
    (10)擅自與外人交談,或收受物品。
    (11)未依規定辦理接見。
(二)食品烘焙作業
      1.工作中禁止收容人有下列之行為:
     (1)在工作場所吸香煙、吃零食、喝飲料。
     (2)將易燃性、侵蝕性、含水性之物品放置在工作場所。
     (3)工作不力敷衍塞責,或精神不集中分心旁鶩。
      2.指派收容人擔任機器操作前,應給予必要之訓練與學習,並隨時
        提醒其注意工作安全。
      3.工場應備各種機器之操作及維修手冊,或相關之圖書,以利收容
        人參考與自修。
      4.工場內之烘焙材料、成品及機器零件,應作妥善之管理,避免造
        成浪費。
      5.場地及機器應勤加擦拭保養,並隨時保持整潔,並注意各種食材
        新鮮及衛生。
      6.每日產生之廢棄物,應隨時派員清理,防範蟲鼠潛藏產生危害。
      7.收封前應確實關閉所有機器之電源;工場實施安全檢查時,主管
        應到場會同辦理,以免發生意外。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4
四、自營工場作業,除應依相關法令執行業務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印刷作業
      1.印刷工場內非經核准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 任意挪移或借用任何印刷機器。
      (2) 擅自借用各種工具或攜出工場。
      (3) 攜帶私人物品或食物進入工作場所。
      (4) 在規定以外時間或時機開啟冷氣機。
      (5) 無工作命令印製任何文件、表報,或裁切紙製品。
      (6) 利用電腦作非關公務之用。
      2.工作中禁止收容人有下列之行為:
      (1) 在工作場所吸香煙、吃零食、喝飲料。
      (2) 將易燃性、侵蝕性、含水性之物品放置在工作場所。
      (3) 工作不力敷衍塞責,或精神不集中分心旁鶩。
      3.指派收容人擔任機器操作前,應給予必要之訓練與學習,並隨時
        提醒其注意工作安全。
      4.工場應備各種機器之操作及維修手冊,或相關之圖書,以利收容
        人參考與自修。
      5.工場內之印刷材料、成品及機器零件,應作妥善之管理,避免造
        成浪費。
      6.各種機器應勤加擦拭保養,並隨時保持外觀整潔。
      7.每日產生之廢棄物,應隨時派員清理,防範蟲鼠潛藏產生危害。
      8.收封前應確實關閉所有機器之電源;工場實施安全檢查時,作業
        導師應到場會同辦理,以免發生意外。
 (二) 洗滌作業
      1.本所承攬衣物洗燙依公告之價目表收費,該價目表應報經所務會
        議審議通過。
      2.除公用之寢具、椅套、窗簾、桌巾、庫存制服等,由本所經費支
        付酬勞外,其餘依下列規定處理:
      (1) 本所同仁:每月結算一次並彙交出納扣款。
      (2) 一般客戶:除已簽約及繳交保證金者,依合約規定方式收費外
          ,其他客戶於取件時當場收費。
      (3) 支援人員 (含替代役男) 比照一般客戶處理。
      3.除戒護科、女所同仁得將洗燙衣物逕交洗衣工場收件外,其他客
        戶一律送交作業科或複驗站收件,並取具衣物洗燙收據存執,俟
        衣物洗燙完成時,憑原收據領回衣物。
      4.送洗衣物限七日內取回,逾期不負保管責任,惟如遇特殊情形得
        予延長,但不得逾一個月。
      5.衣物洗燙後,非確因工作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發生毀損,本所不
        負賠償責任。遇天災地變及不可抗力之因素亦同。衣物如不慎遺
        失,將視衣物種類予予賠償。
      6.遇本所洗衣工場機器故障、水電斷絕,或缺乏工作人手等情況時
        ,將暫停提供洗燙之服務,如因而延誤取件,客戶不得異議或要
        求賠償損失。
      7.本所員工不得將制服假手收容人送洗或取件。
      8.送洗衣物應自行詳加檢查,不得夾藏任何違禁物品,亦不得以財
        物遺留衣物中遺失,提出請求賠償。
      9.發生洗燙衣物賠償事件,如不服作業科簽擬之處置,得申請由作
        業基金評價委員會居間仲裁解決。
     10.洗衣工場作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確實清點複驗站送交洗燙之衣物種類與數量。
      (2) 切勿在客戶衣領或明顯處書寫姓名或任何記號。
      (3) 進行衣物洗燙時要注意工作安全。
      (4) 防範衣物於洗燙時不慎發生意外損傷。
      (5) 細心為客戶提供最佳的洗燙品質。
      (6) 工場使用之水電與洗衣材料應避免浪費。
      (7) 衣物洗燙完成後,應防範裝袋或數量錯誤。
      (8) 暫存工場之衣物,應注意妥善收藏,以免遭貓鼠破壞。
      (9) 隨時注意洗燙衣物之貨帳相符。
 (三) 園藝農場作業
      1.本所農場以發展精質園藝,協助環境美化,並以訓練收容人生活
        技能為目標。
      2.配合時節更替擬訂培育計畫,適時進行花材請購、苗圃整理、種
        苗繁殖、景觀砌造、除草施肥。
      3.隨時檢視園藝農場四周圍籬之完整,確實防範收容人攀越脫逃,
        防止宵小偷竊。
      4.實施園藝作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收容人進出檢查站時,要確實檢查戒具,工作時亦要隨時抽檢
          。
      (2) 養成隨手關閉農場鐵柵門之習慣。
      (3) 製作堆肥時,要設法降低惡臭飄揚。
      (4) 花木種植後,如因高度阻擋戒護視線,或影響其他花木之成長
          ,應適時作處理。
      (5) 隨時督導外農藝隊經常清理排水溝之淤積污泥或其他廢棄物,
          以維持農場排水溝之暢通,避免雨季淹水。
      (6) 收容人作業時應提供必要之遮雨與遮陽器具。
      (7) 提醒收容人注意工作安全,避免四肢受傷或農藥中毒,並防範
          被蛇咬傷或遭雷擊。
      (8) 園藝用之器材、花器、花木、肥料、工具等,應列帳管理,並
          定期實施盤點。
      (9) 收容人收工時應確實檢身。
     (10) 出售花木應循會計程序辦理。
      5.防範收容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 私藏違禁品。
      (2) 私接水電作不正當之用途。
      (3) 私自在工作場所炊煮食物,或飲酒。
      (4) 任意拋棄廢棄物。
      (5) 私自將花木外送。
      (6) 私自使用通訊器具。
      (7) 農場或花房接受寄養私有花木。
      (8) 代他人傳遞用品、食物、書信。
      (9) 服裝不整,或違背善良風俗之行為。
     (10) 擅自與外人交談,或收受物品。
     (11) 未依規定辦理接見。
 (四) 食品烘焙作業
      1.工作中禁止收容人有下列之行為:
      (1) 在工作場所吸香煙、吃零食、喝飲料。
      (2) 將易燃性、侵蝕性、含水性之物品放置在工作場所。
      (3) 工作不力敷衍塞責,或精神不集中分心旁鶩。
      2.指派收容人擔任機器操作前,應給予必要之訓練與學習,並隨時
        提醒其注意工作安全。
      3.工場應備各種機器之操作及維修手冊,或相關之圖書,以利收容
        人參考與自修。
      4.工場內之烘焙材料、成品及機器零件,應作妥善之管理,避免造
        成浪費。
      5.場地及機器應勤加擦拭保養,並隨時保持整潔,並注意各種食材
        新鮮及衛生。
      6.每日產生之廢棄物,應隨時派員清理,防範蟲鼠潛藏產生危害。
      7.收封前應確實關閉所有機器之電源;工場實施安全檢查時,主管
        應到場會同辦理,以免發生意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