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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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8
八、擔任戒護與技術指導人員,應向學員介紹訓練之全部過程,該項流程 應公告於技訓場明顯處。同時應隨時提醒學員注意實習時之安全,並 應設法加裝防護罩、安全護欄,或標示注意事項等必要之安全措施。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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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擔任戒護與技術指導人員,應向學員介紹訓練之全部過程,該項流程 應公告於技訓場明顯處。同時應隨時提醒學員注意實習時之安全,並 應設法加裝防護罩、安全護欄,或標示注意事項等必要之安全措施。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8
八、擔任戒護與技術指導人員,應向學員介紹訓練之全部過程,該項流程 應公告於技訓場明顯處。同時應隨時提醒學員注意實習時之安全,並 應設法加裝防護罩、安全護欄,或標示注意事項等必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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