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20
二十、學員借用參考圖書、工具應加以愛惜,使用完畢立即歸還原位。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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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學員借用參考圖書、工具應加以愛惜,使用完畢立即歸還原位。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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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學員借用參考圖書、工具應加以愛惜,使用完畢立即歸還原位。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