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1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2
十二、在訓練與實習中,如發現學員精神萎靡或行為乖張,應即嚴加注意 或促其暫停實習。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12
十二、在訓練與實習中,如發現學員精神萎靡或行為乖張,應即嚴加注意 或促其暫停實習。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2
十二、在訓練與實習中,如發現學員精神萎靡或行為乖張,應即嚴加注意 或促其暫停實習。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