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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受刑人提報和緩處遇及罹病處遇審查要點 6
六、審查:
(一)為慎重和緩及罹病處遇案之審查,本分監設立「受刑人和緩及罹病
      處遇審查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輔導、戒護、作業、衛生科
      長為成員,每月集會審查。
(二)審查程序:
      1.初審:
     (1)和緩處遇:提報和緩處遇之受刑人身心疾病明顯者,由衛生科
          認定即可,若複雜難以認定者則會同特約醫師一人辦理或戒送
          公立醫院診斷鑑定之。
     (2)回復處遇:輔導科每月繕造本分監已和緩處遇之受刑人名冊至
          衛生科複查,其疾病痊癒之認定亦如前項規定辦理。
      2.複審:提報和緩處遇或回復處遇之初審通過後再提審查小組複審
        ,複審結果需經監務會議審議並報部核備。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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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
(一)為慎重和緩及罹病處遇案之審查,本分監設立「受刑人和緩及罹病
      處遇審查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輔導、戒護、作業、衛生科
      長為成員,每月集會審查。
(二)審查程序:
      1.初審:
     (1)和緩處遇:提報和緩處遇之受刑人身心疾病明顯者,由衛生科
          認定即可,若複雜難以認定者則會同特約醫師一人辦理或戒送
          公立醫院診斷鑑定之。
     (2)回復處遇:輔導科每月繕造本分監已和緩處遇之受刑人名冊至
          衛生科複查,其疾病痊癒之認定亦如前項規定辦理。
      2.複審:提報和緩處遇或回復處遇之初審通過後再提審查小組複審
        ,複審結果需經監務會議審議並報部核備。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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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
 (一) 為慎重和緩及罹病處遇案之審查,本監設立「受刑人和緩及罹病處
      遇審查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輔導、戒護、作業、衛生科長
      為成員,每月集會審查。
 (二) 審查程序:
      1.初審:
      (1) 和緩處遇:提報和緩處遇之受刑人身心疾病明顯者,由衛生科
          認定即可,若複雜難以認定者則會同特約醫師一人辦理或戒送
          公立醫院診斷鑑定之。
      (2) 回復處遇:輔導科每月繕造本分監已和緩處遇之受刑人名冊至
          衛生科複查,其疾病痊癒之認定亦如前項規定辦理。
      2.複審:提報和緩處遇或回復處遇之初審通過後再提審查小組複審
        ,複審結果需經監務會議審議並報部核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