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物料複驗站檢查實施要點 5
五、本監與作業廠商訂立委託加工契約或合作社貨品、收容人主副食品廠
    商訂立合約時,應於契約或合約中載明不得為收容人夾帶違禁物品之
    違約責任條款,並確實依約執行,如涉嫌違法,即移送偵辦。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5
五、本監與作業廠商訂立委託加工契約或合作社貨品、收容人主副食品廠
    商訂立合約時,應於契約或合約中載明不得為收容人夾帶違禁物品之
    違約責任條款,並確實依約執行,如涉嫌違法,即移送偵辦。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