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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9: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及戒治所收容人疾病醫治及處置管理要點 13
十三、收容人經緊急戒護外醫,如因病況嚴重需戒護住院時,衛生科應注
      意事項:
   (一) 立即報告  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科長等。
   (二) 通知家屬前往醫院,向家屬說明病發情況;出院時亦通知家屬到
        院繳納醫療費用。
   (三) 取得醫療之相關必要証明,以備查核。
   (四) 重病需往院達一星期以上者,報部備查。
   (五) 時常派員赴醫院瞭解病況。
   (六) 通知場舍單位主管前往醫院關心。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13
十三、收容人經緊急戒護外醫,如因病況嚴重需戒護住院時,衛生科應注
      意事項:
   (一) 立即報告  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科長等。
   (二) 通知家屬前往醫院,向家屬說明病發情況;出院時亦通知家屬到
        院繳納醫療費用。
   (三) 取得醫療之相關必要証明,以備查核。
   (四) 重病需往院達一星期以上者,報部備查。
   (五) 時常派員赴醫院瞭解病況。
   (六) 通知場舍單位主管前往醫院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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