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1:0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應注意事項 3
三、接見地點:本監戒護區電話接見室。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3
三、接見地點:本監戒護區電話接見室。
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3
三、接見地點:本監戒護區電話接見室。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