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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2.05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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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1
1.為加強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 (下稱本署) 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 、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相互間聯繫、協調配合,以達發現真實之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訂定
1
1.為加強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 (下稱本署) 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 、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相互間聯繫、協調配合,以達發現真實之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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