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技設備監控,應注意受監控人之 名譽及身體安全,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技設備監控,應注意受監控 人之名譽及身體安全,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檢察官、軍事檢察官為第五條之許可時,應核發執行科技監控命令書。 ( 以下簡稱命令書) 命令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監控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 三、裝置科技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及處所。 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 五、應遵守事項及違反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