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設備監控執行期滿、停止或受監控人死亡時,觀護人應以書面將執行 情形報告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並另通知防治中心及警察機關。
因執行期滿或免除科技設備監控時,觀護人應將設備拆除期日及處所通知 受監控人、防治中心及警察機關。但受監控人死亡時,得僅通知防治中心 及警察機關。 觀護人執行前項拆除科技監控設備,必要時,得請相關機關派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