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 14 條
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期間,觀護人經綜合參考受監控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實施情形、警察機關查訪紀錄、執行監控之成效及其他相關資料,認無繼
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停止科技設備監控之
執行。
停止執行後,如經觀護人評估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
事檢察官許可繼續執行。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第 14 條
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期間,觀護人經綜合參考受監控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實施情形、警察機關查訪紀錄、執行監控之成效及其他相關資料,認無繼
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停止科技設備監控之
執行。
停止執行後,如經觀護人評估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
事檢察官許可繼續執行。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4 條
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期間,觀護人經綜合參考受監控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實施情形、警察機關查訪紀錄、執行監控之成效及其他相關資料,認無繼
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停止科技設備監控之
執行。
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訂定
第 14 條
科技設備監控實施期間,觀護人得綜合執行成效及受監控人情況,認無繼
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免除科技設備監控之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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