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11: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期間,觀護人應對受監控人之執行情形進行訪視、查證
。必要時,得通知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0 條
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期間,觀護人應對受監控人之執行情形進行訪視、查證
。必要時,得通知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訂定
第 10 條
受監控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指定之時間、地點接受科技監控設備之裝置、拆除。
二、依指定之時間及科技設備監控處所住居或活動。
三、依觀護人指示,配合科技監控設備之訊號,作必要之行為或反應。
四、不得拒絕觀護人或警察之電話訪談、進入監控處所進行設備檢查、維
    修或查訪。
五、不得擅自或故意拆除、損壞、隱匿或阻斷科技監控設備。
六、不得從事其他影響科技設備監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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