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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暨投稿獎勵要點 2
二、參加全監性文康活動比賽優勝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四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三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二分。
(四)獲佳作者頒發獎狀一張。
    團體組
(一)獲第一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
      給成績總分一.四分。
(二)獲第二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
      給成績總分一.三分。
(三)獲第三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
      給成績總分一.二分。
(四)獲佳作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修正
2
二、參加全監性文康活動比賽優勝者,其獎勵如下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四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三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二分
(四)獲佳作者頒發獎狀一張。
    團體組
(一)獲第一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
      給成績總分一.四分。
(二)獲第二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
      給成績總分一.三分。
(三)獲第三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
      給成績總分一.二分。
(四)獲佳作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修正
2
二、參加全監性文康活動比賽優勝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四 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 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 分。
(四)獲佳作者,頒發獎狀一張。
    團體組:
(一)獲第一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
      給成績總分○.四 分。
(二)獲第二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
      給成績總分○.三 分。
(三)獲第三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
      給成績總分○.二 分。
(四)獲佳作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2
二、參加全監性文康活動比賽優勝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乙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4  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乙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3  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乙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2  分。
(四)獲佳作者,頒發獎狀乙張。
    團體組:
(一)獲第一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乙幀,每一成員並增給成績總分 0
      .4  分。
(二)獲第二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乙幀,每一成員並增給成績總分 0
      .3  分。
(三)獲第三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乙幀,每一成員並增給成績總分 0
      .2  分。
(四)獲佳作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乙幀。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2
二、參加全監性文康活動比賽優勝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 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4  分。
 (二) 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3  分。
 (三) 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2  分。
 (四) 獲佳作者,頒發獎狀乙紙。
    團體組:
 (一) 獲第一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乙幀,每一成員並增給成績總分 0
      .4  分。
 (二) 獲第二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乙幀,每一成員並增給成績總分 0
      .3  分。
 (三) 獲第三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乙幀,每一成員並增給成績總分 0
      .2  分。
 (四) 獲佳作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乙幀。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2
二、參加全監性文康活動比賽優勝前三名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 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4  分。
 (二) 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3  分。
 (三) 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乙紙並增給成績總分 0.2  分。
    團體組:
 (一) 獲第一名者,以單位別頒發獎盃乙座或錦旗乙幀,每一成員並增給
      成績總分 0.4  分。
 (二) 獲第二名者,以單位別頒發獎盃乙座或錦旗乙幀,每一成員並增給
      成績總分 0.3  分。
 (三) 獲第三名者,以單位別頒發獎盃乙座或錦旗乙幀,每一成員並增給
      成績總分 0.2  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