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補助辦理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等司法保護業務作業要點 7七、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部通知申請單位檢據撥款。
(二)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將領款收據、成果
報告、活動影音檔、收支清單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並檢附原始支
用單據正本貼於支用單據黏存單,函送本部辦理結案。未於一個月
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除有特殊理由經本部同意外,原核定
之補助失其效力。
(三)辦理毒品防制基金補助計畫,經本部同意原始支用單據正本留存接
受補助單位者,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
。
(四)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併同本部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繳回。
(五)結案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
際補(捐)助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