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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3: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9
九、除因減刑於指揮書到監當月,其餘應於指揮書到監次月依變更後之起
    進分標準,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分數。
    縮短刑期致有變更進分標準者,於次月起依變更後之進分標準評分。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9
九、除因減刑於指揮書到監當月,其餘應於指揮書到監次月依變更後之起
    進分標準,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分數。
    縮短刑期致有變更進分標準者,於次月起依變更後之進分標準評分。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12
十二、除 96 年減刑於指揮書到監當月,其餘應於指揮書到監次月依變更
      後之起進分標準,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分
      數。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1 條縮短刑期致有變更進分標準者,於
      次月起依變更後之進分標準評分。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12
十二、除九十六年減刑於指揮書到監當月,其餘應於指揮書到監次月依變
      更後之起進分標準,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
      分數。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12
12. 更刑致變更起進分標準者,更刑次月依變更後之起進分標準,自起分
    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分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1  條縮短刑期致變更進分標準者,次月起依變更後之進分標準評
    分。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21
21. 更刑致變更起進分標準者,更刑次月依變更後之起進分標準,自起分
    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分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1  條縮短刑期致變更進分標準者,次月起依變更後之進分標準核
    分。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21
21. 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進分標準,自起分
    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分數;刑期縮短致變更類別者
    ,次月起依變更後類別之進分標準核分。
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21
21. 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進分標準,自起分
    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分數;刑期縮短致變更類別者
    ,次月起依變更後類別之進分標準核分。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21
21. 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進分標準,自起分
    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分數;刑期縮短致變更類別者
    ,次月起依變更後類別之進分標準核分。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21
21. 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進分標準,自起分
    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分數;刑期縮短致變更類別者
    ,次月起依變更後類別之進分標準核分。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21
21. 刑期增加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類別之每月進分標準,自起分
    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分數;刑期縮短致變更類別者
    ,次月起依變更後類別之進分標準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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