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能配合管教措施者,得敘明理由,建議延緩進分。 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得敘明理由,於○‧三分內建議核低, 作為當月教化、操行分數之評分參考依據,回復至未受處分前最近一 月成績分數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建議核低分數,依前月教化、操行分數核低,次月得回復核低前 之分數,起分當月依起分核低,但新收考核及編級期間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如遇更刑,核低分數之基準得審酌重新核計後之教化、操行 分數。
四、未能配合管教措施者,得敘明理由,延緩進分。 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依前月教化、操行分數核低,起分當月 依起分核低,但新收考核及編級期間不在此限。 核低分數依違反生活管理規定情節之輕重,於 0.3 分內核低行為時 當月操行、教化分數,次月得回復核低前之分數。 前項情形如遇更刑,核低分數之基準得審酌重新核計後之教化、操行 分數。
四、未能配合管教措施者,得敘明理由,延緩進分。 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依前月教化、操行分數核低,起分當月 依起分核低,但新收考核及編級期間不在此限。 核低分數依違反生活管理規定情節之輕重,於○.三 分內核低,次月 得回復核低前之分數。 前項情形如遇更刑,核低分數之基準得審酌重新核計後之教化、操行 分數。
4.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依前月教化、操行分數核低,起分當月依 起分核低,但新收考核及編級期間不在此限。 核低分數依違反生活管理規定情節之輕重,於 0.3 分內核低,次月得 回復核低前之分數。
4.受刑人違背紀律時,簽處停止戶外活動 3 至 6 日者,應停止計分 1 個月;簽處停止戶外活動 7 日者,應停止計分 2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