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00: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1
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管教小組應整合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宜超過
      ○‧三分,無其他事由未依參考標準核分者,應修正與參考標準表
      相同,並得提累進處遇審查會議予以修正。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11
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管教小組應整合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宜超過
      ○‧三分,無其他事由未依參考標準核分者,應修正與參考標準表
      相同,並得提累進處遇審查會議予以修正。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14
十四、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管教小組應整合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宜超過
      ○.三 分,無其他事由未依參考標準核分者,應修正與參考標準表
      相同,並得提累進處遇審查會議予以修正。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14
14. 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管教小組應整合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宜超過
    0.3 分,無其他事由未依參考標準核分者,應修正與參考標準表相同
    ,並得提累進處遇審查會議予以修正。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24
24. 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管教小組應整合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宜超 0.3
    分,無其他事由未依參考標準核分者,應修正與參考標準表相同,並
    得提累進處遇審查會議予以修正。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24
24. 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管教小組應整合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宜超 0.3
    分,無其他事由未依參考標準核分者,應修正與參考標準表相同,並
    得提累進處遇審查會議予以修正。
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24
24. 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管教小組應整合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宜超 0.3
    分,無其他事由未依參考標準核分者,應修正與參考標準表相同,並
    得提累進處遇審查會議予以修正。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24
24. 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管教小組應整合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宜超 0.3
    分,無其他事由未依參考標準核分者,應修正與參考標準表相同,並
    得提累進處遇審查會議予以修正。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24
24. 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管教小組應整合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宜超 0.3
    分,無其他事由未依參考標準核分者,應修正與參考標準表相同,並
    得提累進處遇審查會議予以修正。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24
24. 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管教小組應整合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宜超 0.3
    分,無其他事由未依參考標準核分者,應修正與參考標準表相同,並
    得提累進處遇審查會議予以修正。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