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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0: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收容人圖書室借閱管理注意要點 8
八、收容人對所借閱之圖書如不知珍惜,有上述之情事行為者,依下列規
    定處分:
(一)情節輕微者,給予警告,並停止借書權一個月。
(二)情節重大者,核低考評分數,停止借書權三個月,並責其依該圖書
      原價賠償新書。
民國 94 年 07 月 11 日訂定
8
八、收容人對所借閱之圖書如不知珍惜,有上述之情事行為者,依下列規
    定處分之:
 (一) 情節輕微者,給予警告,並停止借書權一個月。
 (二) 情節重大者,核低考評分數,停止借書權三個月,並責其依該圖書
      原價賠償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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