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律師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法務部。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第 14 條
律師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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