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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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法務部於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時,應副知勞動部、外交部。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第 13 條
法務部於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時,應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外 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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