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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3: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緊急事件應變處理要點 6
六、下班期間事件處理:
    1.門衛發現民眾陳情、請願或破壞等情事,應迅即通知中央台、值班
      科員、值日官、督勤官。
    2.值班科員報告戒護科長,值日官報告督勤人員或所長。
    3.中央台派備勤人員至現場,由督勤官指揮警戒或救援,並於瞭解事
      由後率同值日官於會客室疏處陳情民眾,並將事由報告所長。
    4.經疏處無效或民眾已構成犯罪要件,督勤官報請所長核示後協請警
      方支援,並會同警方處理善後事宜。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6
六、下班期間事件處理:
    1.門衛發現民眾陳情、請願或破壞等情事,應迅即通知中央台、值班
      科員、值日官、督勤官。
    2.值班科員報告戒護科長,值日官報告督勤人員或所長。
    3.中央台派備勤人員至現場,由督勤官指揮警戒或救援,並於瞭解事
      由後率同值日官於會客室疏處陳情民眾,並將事由報告所長。
    4.經疏處無效或民眾已構成犯罪要件,督勤官報請所長核示後協請警
      方支援,並會同警方處理善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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