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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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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3
三、人民陳情案件應具備陳情書或以言詞為之。 前項陳情書應載明姓名、地址及具體陳訴事項。 應依據書面資料處理人民陳情;第一項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紀錄, 並請其簽章確認,據以處理。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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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陳情案件應具備陳情書或以言詞為之。 前項陳情書應載明姓名、地址及具體陳訴事項。 應依據書面資料處理人民陳情;第一項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紀錄, 並請其簽章確認,據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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