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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2: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11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
      ,不予處理:
      1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姓名及地址者。
      2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
        關陳情者。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11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
      ,不予處理:
      1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姓名及地址者。
      2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
        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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