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 ,不予處理: 1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姓名及地址者。 2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 關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