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實 施測謊者(以下簡稱受測人),依本辦法規定實施。
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 (以下簡稱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 經評估 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觀護人報經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者 (以 下簡稱受測人) ,依本辦法規定實施測謊。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 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