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員工出差報支旅費要點 4四、出差旅費 (旅費按照出差必經之路程計算之) 報支標準如次:
1.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單程十五公里以上,二十九公里以下者:僅
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甲、核給半天差假者:僅得核實報支往返交通費及四分之一膳雜費
。
乙、核給一天差假者:得核實報支交通費及膳雜費
2.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單程三十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下者:
甲、核給半天差假者:僅得核實報支往返交通費及二分之一膳雜費
。
乙、核給一天差假者:得核實報支交通費及膳雜費
3.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單程六十一公里以上者:
除得核實報支交通費及膳雜費,如有必要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
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
住宿費,未能檢據者,僅能按規定數額二分之一列支。
4.因公奉派出差,如出差單位每日提供便餐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
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二分之一支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