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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2:0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衛生科藥品使用管理要點 14
十四、收容人申請寄入藥品相關規定如後:
   (一) 申請寄入藥品之收容人以患有特殊疾病,本所無此藥物或罹慢性
        疾病需長期服藥者,並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
   (二) 寄入藥品應附醫院處方箋、診斷證明書,方准予由大門寄入,再
        將藥品送交衛生科檢查。
   (三) 藥品檢查後送交收容人,於保證書上簽名捺印,再交場舍主管保
        管,並應備冊登載嚴格管制,按時按量監服,嚴禁收容人私藏囤
        積,保證書由衛生科存查。
   (四) 未經申請及寄入之藥品逾越處方箋範圍、藥物不明者,經衛生科
        檢查後交保管股保管,於收容人出所時領回。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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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收容人申請寄入藥品相關規定如後:
   (一) 申請寄入藥品之收容人以患有特殊疾病,本所無此藥物或罹慢性
        疾病需長期服藥者,並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
   (二) 寄入藥品應附醫院處方箋、診斷證明書,方准予由大門寄入,再
        將藥品送交衛生科檢查。
   (三) 藥品檢查後送交收容人,於保證書上簽名捺印,再交場舍主管保
        管,並應備冊登載嚴格管制,按時按量監服,嚴禁收容人私藏囤
        積,保證書由衛生科存查。
   (四) 未經申請及寄入之藥品逾越處方箋範圍、藥物不明者,經衛生科
        檢查後交保管股保管,於收容人出所時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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