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6: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衛生科藥品使用管理要點 12
十二、過期藥品經簽核後,會同相關人員予以銷毀。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12
十二、過期藥品經簽核後,會同相關人員予以銷毀。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