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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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看守所大門勤務補充注意事項 8
八、受理律見、公見等業務,在查明相關證明文件後 (如律師證、委任狀 或公文等) 立即會知名籍人員,在未完成程序前,應請申請人至總務 科休息等候。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8
八、受理律見、公見等業務,在查明相關證明文件後 (如律師證、委任狀 或公文等) 立即會知名籍人員,在未完成程序前,應請申請人至總務 科休息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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