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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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南投看守所雜役暨視同作業收容人管理補充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考核表應於每月終了二日前交內勤彙整陳核後,再提交所務會議審議 ,考核評語應符合實際,不得使用抽象含糊之語詞。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第 3 條
三、考核表應於每月終了二日前交內勤彙整陳核後,再提交所務會議審議 ,考核評語應符合實際,不得使用抽象含糊之語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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