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雜役暨視同作業收容人管理補充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調用及不適任轉業、出監等之日期均應登載於圈核簿及雜役、服務員
    列管名冊中備查。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第 2 條
二、調用及不適任轉業、出監等之日期均應登載於圈核簿及雜役、服務員
    列管名冊中備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