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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家屬郵寄包裹注意事項 3
三、寄入郵包物品種類及限制:
(一)飲食類物品保存不易,故禁止寄入。
(二)藥品先經收容人報告核准,並限公立醫院開立藥品,並附醫師處方
      簽及寄入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日常生活必需品:
      1.為培養收容人自立更生,節儉之習性,高價奢侈品均不宜寄入。
      2.市面販售之日常生活必需品,因種類繁多,且包裝不易檢查,為
        免流於不肖份子,利用其作為夾藏違禁物品之管道,收容人日常
        生活必需用品,概以監所代購之平價百貨用品為原則,除有特殊
        情形經報告核准後方准寄入。
(四)書籍內容不得有妨礙監獄紀律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每次限寄三
      本。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3
三、寄入郵包物品種類及限制:
(一)飲食類物品保存不易,故禁止寄入。
(二)藥品先經收容人報告核准,並限公立醫院開立藥品,並附醫師處方
      簽及寄入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日常生活必需品:
      1.為培養收容人自立更生,節儉之習性,高價奢侈品均不宜寄入。
      2.市面販售之日常生活必需品,因種類繁多,且包裝不易檢查,為
        免流於不肖份子,利用其作為夾藏違禁物品之管道,收容人日常
        生活必需用品,概以監所代購之平價百貨用品為原則,除有特殊
        情形經報告核准後方准寄入。
(四)書籍內容不得有妨礙監獄紀律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每次限寄三
      本。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3
三、寄入郵包物品種類及限制:
 (一) 飲食類物品保存不易,故禁止寄入。
 (二) 藥品先經收容人報告核准,並限公立醫院開立藥品,並附醫師處方
      簽及寄入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日常生活必需品:
      1.為培養收容人自立更生,節儉之習性,高價奢侈品均不宜寄入。
      2.市面販售之日常生活必需品,因種類繁多,且包裝不易檢查,為
        免流於不肖份子,利用其作為夾藏違禁物品之管道,收容人日常
        生活必需用品,概以監所貸購之平價百貨用品為原則,除有特殊
        情形經報告核准後方准寄入。
 (四) 書籍內容不得有妨礙監獄紀律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每次限寄三
      本。
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訂定
3
三、寄入郵包物品種類及限制:
 (一) 飲食類物品保存不易,故禁止寄入。
 (二) 藥品先經收容人報告核准,並限公立醫院開立藥品,並附醫師處方
      簽及寄入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日常生活必需品:
      1.為培養收容人自立更生,節儉之習性,高價奢侈品均不宜寄入。
      2.市面販售之日常生活必需品,因種類繁多,且包裝不易檢查,為
        免流於不肖份子,利用其作為夾藏違禁物品之管道,收容人日常
        生活必需用品,概以監所貸購之平價百貨用品為原則,除有特殊
        情形經報告核准後方准寄入。
 (四) 書籍內容不得有妨礙監獄紀律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每次限寄三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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