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4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招待所借用要點 7
七、用電應依規定使用,嚴禁擅自接電,以策安全。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7
七、用電應依規定使用,嚴禁擅自接電,以策安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