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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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招待所借用要點 3
三、借住日數以不超過3日為原則,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續住。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3
三、借住日數以不超過3日為原則,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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