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收容人監外作業應注意事項 4
四、戒護收容人至監外作業,應「統一集中作業」,不得分散兩處以上。
    中途有更換作業地點時,應立即回報中央台。
民國 94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4
四、戒護收容人至監外作業,應「統一集中作業」,不得分散兩處以上。
    中途有更換作業地點時,應立即回報中央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