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2: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4
四、前項之物品,如認為交付保管不適當者,應陳報機關長官核辦。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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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之物品,如認為交付保管不適當者,應陳報機關長官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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