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2: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18
十八、收容人請求發給物品,應書寫申請書,經機關長官許可,並令承領
      人於物品保管分戶卡內簽名捺指印。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18
十八、收容人請求發給物品,應書寫申請書,經機關長官許可,並令承領
      人於物品保管分戶卡內簽名捺指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