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2: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16
十六、保管收容人之物品,如有毀損滅失,除因不可抗力或因物品之性質
      所導致者外,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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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保管收容人之物品,如有毀損滅失,除因不可抗力或因物品之性質
      所導致者外,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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