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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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12
十二、如遇地震、天災等不得已之情形以致保管物品受損,保管人員應於 第一時間清查並了解受損情形後回報或簽報機關首長核辦。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12
十二、如遇地震、天災等不得已之情形以致保管物品受損,保管人員應於 第一時間清查並了解受損情形後回報或簽報機關首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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