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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9: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補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作業要點 9
九、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單位接受本部補助款後,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抵用
      或移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本部核准後方
      得變更,本部並得重新核定補助金額及結報日期:(格式如附件四
      )
      1.變更後之預期效益或預算金額較原申請計畫效益及金額降低百分
        之二十以上者。
      2.計畫服務對象變更。
      3.其他足以影響補助款效益之變更者。
(二)申請單位未依前款規定逕行變更辦理計畫,本部得於結案時,依變
      更比例要求申請單位繳還補助款。
(三)本部得派員訪查、考核接受補助案件之實際執行情形。
(四)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接受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接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妥善保存第八點第三款所定支用單據,致有
      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接受補助單位酌
      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接受補助單位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並應受本部之監督。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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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單位接受本部補助款後,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抵用
      或移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本部核准後方
      得變更,本部並得重新核定補助金額及結報日期:(格式如附件四
      )
      1.變更後之預期效益或預算金額較原申請計畫效益及金額降低百分
        之二十以上者。
      2.計畫服務對象變更。
      3.其他足以影響補助款效益之變更者。
(二)申請單位未依前項規定逕行變更辦理計畫,本部得於結案時,依變
      更比例要求申請單位繳還補助款。
(三)本部得派員訪查、考核接受補助案件之實際執行情形。
(四)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接受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捐)助單位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
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9
九、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單位接受本部補助款後,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抵用
      或移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本部核准後方
      得變更,本部並得重新核定補助金額及結報日期:(格式如附件四
      )
      1.變更後之預期效益或預算金額較原申請計畫效益及金額降低百分
        之二十以上者。
      2.計畫服務對象變更。
      3.其他足以影響補助款效益之變更者。
(二)申請單位未依前項規定逕行變更辦理計畫,本部得於結案時,依變
      更比例要求申請單位繳還補助款。
(三)申請單位接受補助者,其支出憑證應參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
      規定辦理,並至少保管三年;另與本部補助款有關之會計報告、帳
      簿及重要備查簿,自補助款核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利本部
      查核。
(四)本部得派員訪查、考核接受補助案件之實際執行情形。
(五)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接受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受補(捐)助單位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
民國 94 年 04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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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 申請單位接受本部補助款後,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抵用
      或移用。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本部核准後方得變
      更。
 (二) 本部對於接受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三) 本部得派員以抽查方式考核接受補助案件之實際執行情形。
 (四)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接受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 申請單位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
      本部之監督。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