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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1: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補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作業要點 6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公文。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
      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
      (格式如附件一)。
      1.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
        額及申請補助金額等項(格式如附件二)。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經費,並須附自籌經
        費證明。惟係配合本部重大政策之推動執行,經本部同意,得免
        或酌減應編列自籌經費比率。
      4.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
        補助等。
(三)申請單位均應檢附章程及立案證書,如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
(四)上年度或歷年工作成果。
(五)其他應備文件。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或內容不完整時,申請單位應於本部指定之期
    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同一案件不得分向毒品防制基金及公務預算同時申請補助。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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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公文。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
      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
      (格式如附件一)。
      1.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
        額及申請補助金額等項(格式如附件二)。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經費,並須附自籌經
        費證明。惟係配合本部重大政策之推動執行,經本部同意,得免
        或酌減應編列自籌經費比率。
      4.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
        補助等。
(三)申請單位均應檢附章程及立案證書,如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
(四)上年度或歷年工作成果。
(五)其他應備文件。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或內容不完整時,申請單位應於本部指定之期
    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同一案件不得分向毒品防制基金及公務項算同時申請補助。
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6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公文。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
      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
      (格式如附件一)。
      1.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
        額及申請補助金額等項(格式如附件二)。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並須附自籌經費
        證明。
      4.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
        補助等。
(三)申請單位均應檢附章程及立案證書,如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
(四)上年度或歷年工作成果。
(五)其他應備文件。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或內容不完整時,申請單位應於本部指定之期
    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民國 94 年 04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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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 公文。
 (二)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 (協) 辦單位、時間 (或期程) 、地
      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
       (格式如附件一) 。
      1.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
        額及申請補助金額等項 (格式如附件二) 。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
        補助等。
      4.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
 (三) 申請單位均應檢附章程及立案證書,如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
 (四) 上年度或歷年工作成果。
 (五) 其他應備文件。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或內容不完整時,申請單位應於本部指定之期
    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
    提出申請。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