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收收容人依規定於新收調查完竣後,起分當月依實際參與作業核給 核給 2~3.2 分。
三、新收收容人 (一) 受感訓處分人: 依規定於新收調查完竣後,生活訓練期間視勞動服務勤惰給分,起 分當月核給 4 分;第二個月核給 4、5 分;第三個月核給 4~6 分。 (二) 受刑人: 依規定於新收調查完竣後,起分當月依實際參與作業核給核給 2~ 3、2 分。 四、一般作業 (工場作業) (一) 受感訓處分人:依實際參與作業核給核給 4~8 分。 (二) 受刑人:依實際參與作業核給核給 2~4 分。
三、新收收容人 (一) 受感訓處分人: 依規定於新收調查完竣後,生活訓練期間視勞動服務勤惰給分,起 分當月核給 4 分;第二個月核給 4.5 分;第三個月核給 4~6 分。 (二) 受刑人: 依規定於新收調查完竣後,起分當月依實際參與作業核給核給 2~ 3.2 分。
┌──────────────────────────────┐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仁舍收容人作業成績核分要點 │ │94年2月15日岩技所技字第 0940700020 號函頒訂 │ ├────────┬───────────┬─────────┤ │ \收容人類別│受 感 訓 處 分 人│受 刑 人│ │ \ │ │ │ │項目 \ │ │ │ ├────────┼───────────┼─────────┤ │新收 │開始計分後生活訓練期依│開始計分後依實際參│ │ │勞動服務勤惰給分: │與作業核分:2~3.2│ │ │第一個月 4 分 │分 │ │ │第二個月 4~5 分 │ │ │ │第三個月 4~6 分 │ │ ├─┬─┬────┼───────────┼─────────┤ │二│1│他監移入│第一個月依移監前一個月│第一個月依移監前一│ │、│ │者 │分數核給。 │個月分數核給。 │ │不│ │ │第二個月依實際參與作業│第二個月依實際參與│ │能│ │ │給分 4.8~7.2 分。 │作業給分 2.4~3.6 │ │作│ │ │ │分。 │ │業├─┼────┼───────────┼─────────┤ │者│2│隔離考核│4.8 ~ 7.2 分 │2.4 ~ 3.5 分 │ │ │ │者 │ │ │ │ ├─┼────┼───────────┼─────────┤ │ │3│違規考核│0 ~ 4 分 │0 ~ 2 分 │ │ │ │者 │ │ │ │ ├─┼────┼───────────┼─────────┤ │ │4│舍房作業│第一個月依前一個月分數│第一個月依前一個月│ │ │ │者 (基於│核給。 │分數核給。 │ │ │ │戒護安全│第二個月起依實際作業及│第二個月依實際作業│ │ │ │者) │考核給分 4.8 ~ 7.2 │及考核給分 2.4~3.│ │ │ │ │分。 │5 分。 │ ├─┴─┴────┼───────────┼─────────┤ │三、作業不能者 (│0 分 │0 分 │ │ 違規) │ │ │ ├────────┼───────────┼─────────┤ │四、拒絕作業者 │0 分 │0 分 │ ├───┬────┼───────────┼─────────┤ │五、不│長期療養│4 分 │2 分 │ │ 堪├────┼───────────┼─────────┤ │ 作│短期療養│4 ~ 6 分 │2 ~ 3 分 │ │ 業├────┼───────────┼─────────┤ │ 者│和緩處遇│4 分 │2 分 │ ├───┴────┼───────────┼─────────┤ │六、視同作業者 │4 ~ 8 分 │2 ~ 4 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