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罰法 第 44 條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訂定
第 44 條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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