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 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 ,應記明其事由。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 物之名目,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