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罰法 第 37 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
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訂定
第 37 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
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