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3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罰法 第 30 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行為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 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內者,各該行為地、住 所、居所或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訂定
第 30 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行為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 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內者,各該行為地、住 所、居所或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