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應持「家屬聯絡簿」供返家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註明到家 與離家返監之日期及時間,並記載返家探視期間之生活情形,於返監 時交由中央台主管審認。
八、奉准返家收容人應持「返家探視家屬聯絡簿」請受探視家屬填寫到、 離家日期及時間,並詳實記載在家活動情形後簽章,返監時攜回。
七、應持「家屬聯絡簿」供受探視家屬填寫到、離家日期及時間,並請詳 實記載在家活動情形後簽章,返監時攜回。
九、應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與「家屬聯絡簿」供受探視家屬簽註到家時 間,與離家返監日期時間,並請簽章,返監時並持由大門戒護主管及 中央台主任管理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