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1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對施用毒品案件核退作業聯繫要點 4
四、各司法警察機關以現行犯移送之施用毒品案件,除應檢送與該案相關 之卷證資料及錄音媒介 (錄音帶或光碟片) 外,應一併檢送被告之代 號對照表。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4
四、各司法警察機關以現行犯移送之施用毒品案件,除應檢送與該案相關 之卷證資料及錄音媒介 (錄音帶或光碟片) 外,應一併檢送被告之代 號對照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